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章 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章 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