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章 开业登记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章 开业登记 第十六条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
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法人开展业务的需要,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