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