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