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章 登记注册事项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章 登记注册事项 第十三条 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以及技术力量相适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他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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