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主管机关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主管机关 第六条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建立企业法人登记档案和登记统计制度,掌握企业法人登记有关的基础信息,为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服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根据社会需要,有计划地开展向公众提供企业法人登记资料的服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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