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主管机关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主管机关 第四条 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