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已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不再另行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