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各级计划部门批准的新建企业,其筹建期满1年的,应当按照专项规定办理筹建登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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