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各级计划部门批准的新建企业,其筹建期满1年的,应当按照专项规定办理筹建登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