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五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五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