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五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五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