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