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三章 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三章 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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