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十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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