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违反本法规定,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由体育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纳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利用体育赛事从事赌博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法律 发布日期:2022-06-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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