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并可处实际损失五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22-06-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