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三章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三章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足合格的体育教师,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待遇。
学校可以设立体育教练员岗位。
学校优先聘用符合相关条件的优秀退役运动员从事学校体育教学、训练活动。
法律 发布日期:2022-06-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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