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三章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三章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第二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体育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范围,将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作为教育教学考核的重要内容,培养学生体育锻炼习惯,提升学生体育素养。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传授体育知识技能、组织体育训练、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管理体育场地设施等方面为学校提供指导和帮助,并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推进学校运动队和高水平运动队建设。
法律 发布日期:2022-06-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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