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及其他组织开展科技人员交流,根据专业特点、行业领域技术发展需要,聘请企业及其他组织的科技人员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到企业及其他组织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8-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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