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相结合,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参与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招标投标活动。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8-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