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具有市场应用前景、产业目标明确的科技项目,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应当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鼓励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共同实施。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8-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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