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政府采购、军民融合等政策协同,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可以采取更加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措施。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8-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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