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8-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