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所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该单位对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予以支持。
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8-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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