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8-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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