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8-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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