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四十三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8-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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