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四十四条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单位制定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8-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