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7-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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