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用于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不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研制生产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责令有关检测机构取消合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研制生产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的;
(二)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泄密隐患的;
(三)造成国家秘密泄露的;
(四)其他严重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7-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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