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在保密检查或者保密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中,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配合,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者保密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协助机关、单位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者保密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7-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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