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涉密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确定系统的密级,按照分级保护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防护措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