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保密检查和案件调查处理,查阅有关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对有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等登记保存,进行保密技术检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
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妨碍保密监督管理。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保密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意见,对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检查结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7-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