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五十二条 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会同保密工作机构负责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工作。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应当对涉密人员履行保密责任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加强保密教育培训。
涉密人员出境,由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和保密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按照人事、外事审批权限审批。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及时报告在境外相关情况。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7-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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