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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