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三十条 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