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取得保密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涉密业务、降低资质等级;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保密资质。
未取得保密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违法从事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涉密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涉密业务,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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