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