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被整顿保险公司经整顿已纠正其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恢复正常经营状况的,由整顿组提出报告,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结束整顿,并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