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一百四十四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
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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