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一百四十六条 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