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一百四十六条 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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