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一百四十八条 被整顿、被接管的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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