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七十三条 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具备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可以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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