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第二章 调查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第二章 调查 第三条 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
商务部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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