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采取临时保障措施,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在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前,商务部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