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自临时保障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200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