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形式的,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采取数量限制形式的,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商务部应当将采取保障措施的决定及有关情况及时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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