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六章 公益信托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六章 公益信托 第六十条 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
(一)救济贫困;
(二)救助灾民;
(三)扶助残疾人;
(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
(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
(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法律 发布日期:2001-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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