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六章 公益信托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六章 公益信托 第六十二条 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
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
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对于公益信托活动应当给予支持。
法律 发布日期:2001-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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