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六章 公益信托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六章 公益信托 第六十四条 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由信托文件规定。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指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01-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