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五章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五章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八条 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
法律 发布日期:2001-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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